第8章 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
本章速览:本章把前面的原则落到制度化标准上。作者主张,纯粹债券投资必须有明确底线,而不是凭感觉;但这些底线不能照抄法律条文,而应在吸收其保守精神的同时进行修正。
要点
- 对固定价值投资,应像储蓄银行或信托基金那样使用明确、可执行的安全标准。
- 纽约州储蓄银行法可作出发点,但不是完美答案,更不是最终权威。
- “一刀切”排除某些债券类别并不理想,更合理的是对先天较弱类别施加更高标准。
- 外国政府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因政治、偿债执行与资本转移问题,原则上不宜纳入稳健投资核心。
- 规模很小的企业、铁路系统、公共事业公司或市政主体,不适合作为保守型债券发行人。
- 作者给出更适合一般投资者的规模底限,并对工业债要求尤其严格。
论证脉络
作者首先论证,债券挑选本质上是排除法,因此必须有明确底线;若这些底线对机构投资者合理,对个人投资者同样合理。
接着,他审视法律标准中的“可投资范围”,指出把工业债、供水债、外国债等整体摒弃,虽然保守,却未必科学。真正应做的是依据类别先天弱点,提高收益、规模和资本结构要求。
最后,本章用外国债与小规模发行人的案例说明:有些风险很难靠常规分析充分控制,因此对这类债务工具要么极度苛刻,要么干脆排除在固定价值投资之外。
阅读提示
- 把本章看成“债券准入制度”而不是择时技巧。
- 面对海外债、小型发行人、高利率新债时,先问它为什么需要用这种条件融资。
- 规模标准不是万能公式,但它能有效过滤许多不值得费力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