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续)
本章速览:本章继续把债券标准具体化,重点讨论债券条款、到期日、过往支付记录、股息记录,以及最关键的收益覆盖率应如何计算。作者强调,真正重要的不是形式上的优先权,而是对全部固定费用的实际覆盖能力。
要点
- 不应把有抵押债一概视为优于信用债,更不能把收入债与普通信用债等量齐观。
- 短期到期并不自动更安全,因为再融资风险可能恰恰集中在到期日爆发。
- 政府或市政债较适合看历史偿付记录;公司债则更应看持续盈利能力。
- 股息记录只是辅助证据,不能替代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对财务实力的证明。
- 收益覆盖率应按总固定费用来算,而不是用“预先扣除法”美化低级债安全性。
- 作者给出铁路、公共事业、工业公司不同的最低覆盖倍数与更合理的平均考察期。
论证脉络
作者先批评法律与市场里对抵押、无担保、收入债的僵硬区分,指出不同债券真正应比较的是安全性与覆盖能力,而不是名目上的层级。
随后,他说明历史记录的作用:对行政机构而言,过往违约史很重要;对公司债而言,真正决定性的是能否在一段时间内稳定覆盖全部固定负担。
本章的技术高潮在收益覆盖率计算。作者系统反对“优先扣除法”,主张以总扣除法衡量全部利息负担,并要求用平均数而非挑年份的方式来做底线检验。
阅读提示
- 看到债券募集材料中的“保障倍数”时,先问它是不是按总固定费用算的。
- 短债不等于低风险,尤其当发行人本来就依赖滚动融资时更要谨慎。
- 如果一家企业不分红但账面收益不错,要追问原因,而不是直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