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选择优先股进行投资的技巧
本章速览:本章把前一章的理论落到可操作的筛选规则上。作者主张,优先股必须按比债券更严的标准审查,尤其要采用“完全扣除法”,把在先债券利息与优先股股息合并计算保障倍数,而不是依赖误导性的“每股收益”。全章的中心,是提醒投资者回到实际安全边际,而不是被证券名称或形式牵着走。
要点
- 优先股的最低收益覆盖要求高于债券,公共事业、铁路、工业应分别设更严门槛。
- 分析存在在先债券的优先股时,必须把债券利息与优先股股息合并计算。
- 单独公布优先股“每股收益”或单独股息保障倍数,容易给出虚假的安全感。
- 不能因为存在长期债务就一概否定优先股,关键在于高级债务数量是否沉重。
- 股票价值比率应结合普通股市值与债券、优先股市场价值一并考察。
- 非累积性优先股在条款上更弱,被停发的股息未来未必能够补回。
论证脉络
作者首先把优先股筛选规则量化:既然其合同形式弱于债券,那么它就必须在收益覆盖上比债券更强。这个思路把“能不能投资”变成了可检验的门槛。
随后,本章重点批评把优先股单独抽出来计算“每股收益”的做法。作者通过案例说明,这种算法会让低级优先股看起来比债券甚至比更高级的优先股还安全。
接着,作者解释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既然优先股保障倍数必然低于同公司债券,为什么反而要求更高标准?答案是,只有当债券本身安全性远高于最低线时,优先股才可能真正安全。
最后,本章回到更务实的判断上:不要被名称、形式和法定标签误导,关键仍是高级债务规模、持续支付能力和普通股缓冲是否充足。
阅读提示
- 看优先股报表时,优先自己重算“利息 + 优先股股息”的总保障倍数。
- 看到“每股收益很高”时先别下结论,先换算成对股息要求的真实覆盖倍数。
- 遇到有在先债券的优先股,不要直接否定,先判断债务规模是否只是边缘性的旧余额。
- 若两只优先股条件接近,优先选择累积性条款,而不是非累积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