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优先股保护条款,低级资本的充足度
本章速览:本章专论优先股保护,既讨论限制新增高级证券、偿债基金、营运资金和投票权安排,也讨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低级资本是否足以为债券和优先股提供缓冲。作者一方面主张给优先股更实在的保护,另一方面指出,若公司可以轻易削减股本或把盈余转给股东,高级证券的安全边际就会被抽空。
要点
- 优先股合同通常限制发行更高级别的股票或有担保债务,但对无担保债券的限制常常不足。
- 资本调整中,公司常借发行更高或同等级优先证券来摆脱累积股息负担。
- 工业类优先股常设偿债基金、营运资金标准和特殊投票权,以弥补其地位弱于债券的缺陷。
- 股息停付后的投票保护不应只限于累积性优先股,非累积性优先股同样需要代表权。
- 仅赋予优先股控制权而不确保其真正行使,保护条款会沦为空文。
- 低级资本充足度是高级证券安全的核心,但公司法往往允许通过减资或资本返还抽走这层缓冲。
论证脉络
作者先从优先股面对的“新增更高级证券”威胁讲起,指出现有条款对抵押债务限制较多、对无担保债务限制较少,这在逻辑上并不充分。
随后,本章讨论优先股自身的保护装置,如偿债基金、营运资金标准和股息违约后的投票权,并进一步提出一般原则:只要优先股当期股息停付,就应获得真正可行的代表权。
接着,作者借案例批评“有投票权但不行使”的空洞保护,转而主张由证券发行所帮助组织优先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使条款能够落实。
最后,本章把问题提升到资本结构层面,说明股东可通过减资和资本返还撤走低级资本,致使债券和优先股失去缓冲层,因此限制减资与分配应成为关键保护条款。
阅读提示
- 阅读优先股保护时,先区分它防的是新增高级证券、股息停付、营运资金恶化,还是资本被抽走。
- 看到“投票权保护”时,不要停在条文层面,要继续问权利能否真正落实。
- 研究减资案例时,把“法律上允许”与“投资上合理”分开看。
- 可用一个统一问题检查优先股和债券:低级资本能否被注销、回购或转入盈余后再分配给股东?